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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事编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事编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规定 :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结婚 :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 继承与遗产分割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 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 财产保全 :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6. 离婚后财产分割 :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7. 夫妻间借款 :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给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些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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